为进一步促进执行规范和执行信息公开,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畅通群众和法院之间的联系渠道,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零障碍的执行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院和上级法院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执行工作集中接待日制度与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地点 第一条 在执行事务大厅设置专门的执行接待窗口,由执行局指派专人负责日常接待。 执行事务大厅对外公布值班电话,由值班人员负责受理日常来电,并做好登记。 二、接待人员 第二条 每周一上午为集中接待时段,全院执行办案干警均要参加集中接待活动,并要提前做好下周一上午的工作安排,做到有约必见,无特殊情况不出差不请假;特殊情况经批准不能参加执行接待的人员,应明确相应的顶岗人员参加接待,必要时,由部门负责人接待,顶岗人员无法处理接待事项的,办案人员要主动联系来访人,如需接待约谈的,告知接访时间。每周一下午至周五下午,至少安排一名干警接待。 三、接待制度 第三条 登记制。对于来电来访人的意见、建议、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当天应做好记录。对于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报告执行指挥中心,由执行指挥中心领导指派专人负责处理。 第四条 反馈制。对于来电来访人提出的问题、要求,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当场答复解决的,应当当场答复解决。不能当场办理解决的,应跟来电来访人约定期限,在限期内及时办理解决。对于处理的结果,要及时告知当事人。 四、接待要求 第五条 周一上午集中接待日外,当事人通过来信、来访或12368司法服务热线等形式提出执行干警接待申请的,由执行事务窗口人员负责登记,并告知相关人员每周一上午将集中开展接待;若当事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接收并做好登记工作,及时交由承办人签收。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每日应提前到岗,做好岗位准备工作,准时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时应着制服整齐进入岗位,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工作台整洁卫生,不得放置私人物品。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应态度诚恳,言语和气,表达得当。做到接待热情、文明、礼貌,办理正确、快捷、高效,切忌态度冷漠、言语生硬,推诿拖拉。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