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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规程(值班制度)
时间:2017-04-1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为规范我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运行,确保执行工作指挥有力、运转协调、处置高效,有效破解法院执行难题树立司法公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高院《关于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和执行服务专区建设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依托信息化建设,打造多功能执行指挥中心,建立网络查控、远程协调指挥、信息公开、信用惩戒、监督管理、决策分析等功能为一体的执行指挥中心体系。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目标是通过资源整合,优化配置,建立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促进信息资源的全面共享,形成执行威慑机制、协助执行机制、信用惩戒机制的强大执行合力,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任务是通过统一指挥管理,优化流程节点,细化职责分工,强化动态监管,从而实现执行快速反应,有效提升执行办案质效,提高执行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二章 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下设综合办公室,配备专管员若干名。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采用高标准、高质量液晶屏幕,配备执行指挥车车载系统、囚车车载监控、4G单兵系统若干套。和车载终端系统可实现指挥中心与现场之间的音、视频实时通讯,通过双向对讲系统实现远程调度与指挥。

第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综合办公室)的职能主要包括:

(一)负责重大、敏感、群体性执行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的统一指挥、协调和处置;

(二)接受和听取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指令;

(三)接听执行举报电话,根据执行线索情况作出快速反应;

(四)负责对外出执行活动实时监控,规范执行行为;

(五)负责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失信惩戒、执行信息、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发送及案卷归档工作;

(六)负责财产监督软件部分信息输入;

(七)负责处理中心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流程和值班制度

第七条 工作时间内,执行举报电话由专管员负责接听。

第八条 专管员应认真接听举报电话,对待当事人要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坚持来电必接、来电必登、分类处理的原则,登记好来电人、反映事项、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10分钟内将举报线索告知案件承办人,上班时间接收到出警电话,原则上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出警带人。案件承办人已外出或执行接待的,由案件承办人向组长汇报安排同办公室、同组其他人员负责出警带人,确定因办理案件冲突无法派人出警时,由局长另行安排干警负责出警带人。

第九条 承办人在接到执行指挥中心关于执行案件财产或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信息后,应迅速与线索提供人或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并作出控制处理。

第十条 工作时间外,执行举报电话由执行备勤人员负责接听,执行备勤实行值班制度。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应遵守以下值班纪律:

(一)坚守岗位,做到不漏岗,按时交接班,确保值班连续性;

(二)确保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值班电话不得用于与执行指挥中心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四)管理和维护办公室值班通讯等器材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根据举报线索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一)如在本辖区内,承办人或执行备勤人员应在二个小时内到达;

(二)如在本辖区外,承办人或执行备勤人员应按照上级法院和我院执行备勤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对重大、敏感、群体性执行案件或突发性事件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快速反应。

第十四条 重大、敏感、群体性执行案件或突发性事件主要是指:

(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出现矛盾激化、被执行人自伤自残的案件;

(二)执行过程中遇到或可能遇到暴力抗法或其它妨害执行等案件;

(三)涉执行信访案件,正在信访或可能发生信访、上访的案件;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新闻媒体关注,可能出现负面报道的案件;

第十五条 执行人员外出执行应一律开启单兵系统,确保执行现场信号有效传输,中心应开展现场指挥,积极协调联动相关部门,加强对执行现场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对于紧急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层报院领导,可请求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现场指挥。

第十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根据我院“承办人全案负责+适当分段执行+集约化查控”的执行模式,对执行案件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专管员统一负责线上财产查控,立案信息核对,发送立案信息,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通知书等和案件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立案信息重点核对当事人名字、公民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第二十条 统一发送信息。专管员应在收到案卷后按照模板向申请执行人发送立案信息、承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打印后随案卷移送。

第二十一条 统一财产查询。专管员应在收到案卷后两天内完成最高院”总对总”和省高院“点对点”执行管理系统查询,包括理财产品、淘宝、公安、民政、公司股权以及金融机构的查询。同时将查询到的信息填入“财产信息表”,对财产保全情况备注有无,附案卷移送。

第二十二条 专管员应在收到案卷后两天内通过专线查询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信息,并将查询结果附卷移送。

第二十三条 专管员收到查控结果后,能通过线上实施控制措施的,应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将结果录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和本院财产处置监督系统,并将查控材料退回案件承办人。

第二十四条 监督科定期浏览本院财产处置监督系统,将亮灯情况制作表格发放给各承办人,如已达成执行和解、不易处置或难以处置,承办人认为无需继续查控的,由承办人填写未处置原因交局长审批后输入系统。

第二十五条 专管员仅限于查询进入执行系统案件当事人信息,应对查询系统安全和查询信息保密,不得将查询信息私自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专管员在收到案卷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

第二十七条 在发送执行通知书时,应当注意非金钱给付案件的内容表述。有多名被执行人的,注意各被执行人各自承担的义务。同时,将送达信息以及失信信息录入执行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 无特殊情况,专管员在接收案卷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案卷送交各承办人签收。

第二十九条 承办人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按照归档要求排序后交给执行指挥中心综合办公室统一编订页码打印卷宗目录归档,执行指挥中心综合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案卷后三个工作日内归档完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或综合办公室成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有出现以下行为,根据本院绩效考核办法予以处罚:

(一)执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有损人民法院形象的;

(二)因工作态度不好、方法不当等原因引起当事人不满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接到中心指令或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分管院领导,导致延误工作的;

(四)接到中心执行指令、指示后,相互推诿,出警不力,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向被执行人泄漏执行机密,致使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和被执行人逃逸行为发生的;

(六)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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