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青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潘育淦诉被告丁爱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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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1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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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爱军(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高湖镇后大街93-1号)本院受理原告潘育淦诉被告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丽青民初字第108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其它费用共计人民币66823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詹玲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梦俏、人民陪审员周建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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