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青商初字第1034号原告叶绿平诉被告陈秀红、陈晓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时间:2011-12-1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
陈秀红(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东苑小区14幢4号402室)陈晓萍(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别墅小区28幢3单元601室)本院受理原告叶绿平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丽青商初字第103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陈秀红立即偿付购香烟货款计人民币7400元及利息;二、要求被告陈晓萍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建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凌、人民陪审员赖丽英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
|
|
下一篇:(2011)丽青商初字第1038号原告吴汉森诉被告詹官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上一篇:(2011)丽青商初字第1016号原告陈先锋诉被告陈政委追偿权纠纷一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