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青商初字第998号原告洪碰辉诉被告邵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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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1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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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西门山32号)本院受理原告洪碰辉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丽青商初字第99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邵武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吴芳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丽、人民陪审员赖丽英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7日下午15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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