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青商初字第1014号原告陈利如诉被告金足松、沈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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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1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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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足松(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仁塘湾村12号)沈苏雄(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新建岭小区19幢2单元201室)本院受理原告陈利如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丽青商初字第101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金足松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二、要求被告沈苏雄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建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凌、人民陪审员舒勤芬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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