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青商初字第989号原告温州洪茹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留云、金翠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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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1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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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云、金翠凤(户籍所在地青田县山口镇陈半山村29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洪茹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丽青商初字第98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留云、金翠凤共同偿还原告货款1018533.50元;二、本案诉讼费等由两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常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觉晓、人民陪审员舒勤芬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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