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青商初字第978号原告青田县鑫达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东东、季云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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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1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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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东(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温溪镇龙叶26号)季云健(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园后巷4号)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鑫达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丽青商初字第97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王东东立即清偿原告租车款及车辆修理费39850元;二、要求被告季云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法律服务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吴芳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丽、人民陪审员周建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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