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青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王锋诉被告李小燕离婚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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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1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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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燕(户籍所在地青田县仁宫乡寺岙村3号)本院受理原告王锋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丽青民初字第101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与被告李小燕离婚;二、婚生子王俊恺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80000元。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施宏政、人民陪审员徐公谦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5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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