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万民初字第3号原告潘彩琴与被告包玉伟离婚纠纷一案 |
|
时间:2011-12-2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包玉伟(原户籍所在地青田县季宅乡引坑村-8-39号,现侨居意大利):本院受理原告潘彩琴与被告包玉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万民初字第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判令婚生子包圣霆跟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晰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姚墨雨、人民陪审员季永平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31日09时30分在青田县人民法院万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注:因无法直接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1年12月31日的《青田侨报》上刊登、发布。因2011年12月31日的《青田侨报》公告上的开庭时间有笔误,更正公告在2012年3月31日《青田侨报》上刊登、发布。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
|
下一篇:(2012)丽青万民初字第4号原告叶双荣与被告章东平离婚纠纷一案
上一篇:(2011)丽青民初字第864号原告梁建平、刘亚玲与被告叶晓东、吴良贵租赁合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