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青民初字第864号原告梁建平、刘亚玲与被告叶晓东、吴良贵租赁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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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2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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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吴良贵(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石帆街道前林村):本院受理原告梁建平、刘亚玲与被告叶晓东、吴良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丽青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吴良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刘亚玲24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建平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刘亚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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