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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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青商初字第986号判决 吴祥春
时间:2011-12-2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吴祥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北山镇陈村洋村中学巷1号,现住宁波余姚市临山镇邵家丘村沈家区8区158号): 原告张忠勇与被告吴祥春、叶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丽青商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吴祥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忠勇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19%计算);二、被告叶峻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忠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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