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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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青商初字第1056号判决 金晓风
时间:2011-12-2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金晓风(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黄降村8号): 原告王成钢与被告金晓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丽青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金晓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成钢退伙费23000元、加工费6840元,合计298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0.40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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