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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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青船商初字第270号原告王建中与被告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1-12-2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林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青海路59号):本院受理原告王建中与被告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丽青船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建中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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