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青船商初字第266号原告毛伟军与被告叶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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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2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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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叶友雄(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船寮朱店前永和路10号):本院受理原告毛伟军与被告叶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丽青船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友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毛伟军借款计人民币4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0年7月1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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