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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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伊承与被告周汉平、赵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1-12-2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赵大军(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高湖镇中央街圆塘巷15号):本院受理原告陈伊承与被告周汉平、赵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丽青万商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伊承借款本金4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周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伊承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28000元;三、被告赵大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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