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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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青商初字第14号原告郑丽华诉被告王永富、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2-01-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王永富(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彭括村184号)陈旭(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临江西路29弄2号302室)本院受理原告郑丽华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1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王永富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二、要求被告陈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建中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菲菲、人民陪审员王永琴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0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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