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商初字第8号原告陈双东诉被告王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时间:2012-01-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王永富(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彭括村184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双东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王永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吴芳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丽、人民陪审员王永琴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
|
|
下一篇:(2012)丽青商初字第14号原告郑丽华诉被告王永富、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上一篇:(2012)丽青商初字第1号原告陈松花诉被告张雪康、罗永杰、赵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