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商初字第1号原告陈松花诉被告张雪康、罗永杰、赵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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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1-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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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张雪康(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鸣山小区15幢901室)罗永杰、赵敏珍(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高湖镇良川村29号)本院受理原告陈松花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张雪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0万元及利息;二、要求被告罗永杰、赵敏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常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觉晓、人民陪审员王永琴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0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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