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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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青民初字第1号原告夏海芬诉被告周申利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2-01-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周申利(侨居意大利)本院受理原告夏海芬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民初字第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与被告周申利离婚;二、婚生子周志强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相应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詹玲莲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施宏政、人民陪审员赖丽英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0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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