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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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19号原告舒永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2-01-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颜光君(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舒庄村周村25号):本院受理原告舒永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1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颜光君偿还原告舒永春借款壹拾万元正(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斐、人民陪审员袁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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