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23号原告陈永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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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1-1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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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叶友雄(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船寮朱店前永和路10号)、陈旭芬(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船寮朱店前永和路10号):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2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斐、人民陪审员袁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1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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