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万民初字第9号原告季将勇与被告周伟芳离婚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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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1-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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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周伟芳(户籍所在地青田县东源镇武池村前路31号,现侨居意大利):本院受理原告季将勇与被告周伟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万民初字第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子季超群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晰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姚墨雨、人民陪审员季永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7日9时30分在青田县人民法院万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注:因无法直接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2年1月12日的《青田侨报》上刊登、发布。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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