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金观民(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油竹上村238号): 原告叶耀荣与被告金观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丽青商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金观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叶耀荣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1年8月30日起自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0.508%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