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万民初字第2号原告廖上仓与被告李爱录离婚纠纷一案 |
|
时间:2011-12-2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李爱录(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西溪乡湖庄村湖中路22号):本院受理原告廖上仓与被告李爱录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万民初字第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廖飞飞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晰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姚墨雨、人民陪审员季永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6日9时30分在青田县人民法院万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
|
下一篇:(2011)丽青商初字第776号判决书 金观民
上一篇:(2012)丽青船民初字第3号原告罗伟凤诉卢小雄离婚纠纷一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