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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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青船民初字第22号原告李冬芬诉夏送勤离婚纠纷
时间:2012-02-1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夏送勤(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石才村叶山25号)本院受理原告李冬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丽青船民初字第2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儿子夏珠将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斐、人民陪审员袁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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