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青商初字第766号原告陈伊承与被告麻海仲、傅会利民间借贷纠纷 麻海仲 傅会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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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2-1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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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麻海仲(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麻宅村7组5号)、傅会利(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丹山门外15号): 原告陈伊承与被告麻海仲、傅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丽青商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麻海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伊承借款本金30万元,并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月利率6‰计付利息;二、被告傅会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伊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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