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青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叶森森与被告任官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
|
时间:2012-02-0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叶巧丰(侨居西班牙):本院受理原告叶森森与被告任官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丽青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非婚生女叶林琳由原告叶森森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叶巧丰自2012年起每年负担子女抚养费4500元,该款于每年度12月31日前付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
|
|
下一篇:(2011)丽青商初字第766号原告陈伊承与被告麻海仲、傅会利民间借贷纠纷 麻海仲 傅会利
上一篇:(2011)丽青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徐志莲与被告任官华离婚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