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22号原告丁东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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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2-0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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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陈敏青(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赤岩中新路27号)、徐爱丽(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山后村巴牛坦2-5号):本院受理原告丁东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2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敏青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月息按1.5%计算);2、被告徐爱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斐、人民陪审员袁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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