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万商初字第25号徐康生与被告季志民、罗庆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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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2-0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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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季志民(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高湖镇凉山路17号):本院受理原告徐康生与被告季志民、罗庆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万商初字第2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利息从2010年6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二、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晰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姚墨雨、人民陪审员季永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青田县人民法院万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注:因无法直接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2年2月9日的《青田侨报》上刊登、发布。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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