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船民初字第18号原告刘卫芳诉陈建仁离婚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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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2-03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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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陈建仁(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姜岙村姜岙81号)本院受理原告刘卫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丽青船民初字第1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陈君丽归被告抚养、婚生女陈君怡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斐、人民陪审员袁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二月三日注:因无法直接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2年2月6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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