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万商初字第24号原告叶素贞与被告张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时间:2012-02-0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张王静(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高湖镇良川村14号):本院受理原告叶素贞与被告张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万商初字第2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6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晰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姚墨雨、人民陪审员季永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1日下午14时00分在青田县人民法院万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注:因无法直接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2年2月9日的《青田侨报》上刊登、发布。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
|
|
下一篇:(2012)丽青万商初字第25号徐康生与被告季志民、罗庆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上一篇:(2012)丽青船民初字第18号原告刘卫芳诉陈建仁离婚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