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54号原告张金存诉陈艺、徐大军民间借贷纠纷 |
|
时间:2012-02-0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陈艺(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公路6号)徐大军(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埠头路11号)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5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被告陈艺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叁万元及其每月利息900元整(利息自2008年7月1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大军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斐、人民陪审员袁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注:因无法直接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2年2月3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
|
|
下一篇:(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55号原告张金存诉陈艺、徐大军民间借贷纠纷
上一篇:(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50号原告陈成东诉周丽芬、梅甘地民间借贷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