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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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50号原告陈成东诉周丽芬、梅甘地民间借贷纠纷
时间:2012-02-0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周丽芬(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海口镇庵前19号)梅甘地(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市场路14号)本院受理原告陈成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5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被告周丽芬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率四倍利息(利息从2009年9月2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二、被告梅甘地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斐、人民陪审员袁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注:因无法直接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2年2月3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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