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44号原告林雪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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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2-0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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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洪金海(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洪岙村洪岙96号):本院受理原告林雪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4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从出借之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斐、人民陪审员袁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8日上午09时30分在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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