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38号原告吴春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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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2-0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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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张焕彬(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高市乡东源头村3号):本院受理原告吴春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3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9000元(自2011年5月19日起按月息2.5分暂计至起诉日,请求计算至款项还清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斐、人民陪审员袁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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