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万民初字第15号原告陈银珠与被告季春明离婚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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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1-1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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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季春明(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高湖镇旦头山底炮32号):本院受理原告陈银珠与被告季春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万民初字第1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晰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姚墨雨、人民陪审员季永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8日9时30分在青田县人民法院万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注:因无法直接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2年1月19日的《青田侨报》上刊登、发布。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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