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万商初字第4号原告张逸生诉被告金萧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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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1-1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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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金萧霜(住青田县高湖镇角坑村武池降1号):本院受理原告张逸生诉被告金萧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青万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萧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逸生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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