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民初字第35号原告陈爱平诉被告陈永波离婚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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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3-0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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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陈永波(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新巷42号)本院受理原告陈爱平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民初字第3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与被告陈永波离婚;二、婚生子陈萧云由被告抚养,婚生女陈璐颖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詹玲莲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施宏政、人民陪审员叶文杰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6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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