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民初字第32号原告林乙春诉被告郑献美离婚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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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3-0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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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郑献美(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方山乡山根村123号)本院受理原告林乙春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民初字第3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与被告郑献美离婚;二、婚生子林志兴、林志强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詹玲莲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小敏、人民陪审员叶文杰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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