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张新华(侨居意大利)本院受理原告陈永丽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民初字第6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与被告张新华离婚;二、婚生子张嘉诚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承担抚养费人民币50000元。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詹玲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梦俏、人民陪审员周建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3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