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严岳雄(原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阜山乡下北村)本院受理原告李炳妹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民初字第3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与被告严岳雄离婚;二、婚生子已经成人,因此无子女抚养问题;三、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购置任何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因此没有财产分割问题。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詹玲莲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施宏政、人民陪审员周建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3日下午16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