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青商再字第3、4号原告王敏清诉被告陈秀红、张青勇民间借贷纠纷二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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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3-0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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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王敏清(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上岸村)陈秀红、张青勇(原住青田县鹤城镇东苑小区14幢4号402室)关于原告王敏清诉被告陈秀红、张青勇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本院已决定再审并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丽青民监字第1、2号及(2011)丽青商再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2011)丽青民监字第1、2号立案通知书及(2011)丽青商再字第3、4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希你们及时向本院表明意见。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常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涂军威、林蔚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4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进行再审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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