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商初字第74号原告叶耀荣诉被告陈先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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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3-0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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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陈先洪(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油竹上村66号)本院受理原告叶耀荣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7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陈先洪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建中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菲菲、人民陪审员陈勇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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