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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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青商初字第10号原告邱伟瑾诉被告留基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2-03-0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留基善(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月里湾小区24幢1单元301室)本院受理原告邱伟瑾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1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留基善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515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觉晓、人民陪审员程春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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