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商初字第4号原告叶克成诉被告潘冬媛、厉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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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3-0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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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潘冬媛(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彩石巷7幢1单元301室)厉立民(户籍所在地青田县仁庄镇一字山路18号)本院受理原告叶克成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潘冬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二、要求被告厉立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建中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菲菲、人民陪审员陈勇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3日下午16时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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