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商初字第96号原告吴罗平、胡孙凤诉被告朱建欧追偿权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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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3-0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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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朱建欧(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月里湾小区26幢3单元502室)本院受理原告吴罗平、胡孙凤诉被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9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朱建欧偿还原告替被告归还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息204721.86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建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觉晓、人民陪审员徐公谦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0日下午16时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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