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商初字第100号原告张逸生诉被告洪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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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3-0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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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洪金海(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洪岙村96号)本院受理原告张逸生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10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洪金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8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凌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菲菲、人民陪审员王永琴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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