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民初字第1号原告夏海芬与被告周申利离婚纠纷 |
|
时间:2012-04-1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周申利(侨居意大利):本院受理原告夏海芬与被告周申利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青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夏海芬与被告周申利离婚;二、婚生子周志强由被告周申利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止时,原告夏海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周申利子女抚养费5000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
|
|
下一篇:(2012)丽青民初字第98号原告周爱芬诉被告留国光离婚纠纷一案
上一篇:(2012)丽青商初字第216号翁凯与被告夏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夏勇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