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商初字第216号翁凯与被告夏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夏勇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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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4-1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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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夏勇伟(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上岸村118号): 原告翁凯与被告夏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夏勇伟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翁凯借款本金15万元,并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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